酒駕載3友超速自撞釀2輕傷1重傷 法官:乘客亦須承擔部分過失責任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廖姓男子酒後載一起喝酒的3名友人返家,半途超速自撞電線桿害友人2輕傷1重傷,其中1人治療後仍無自理能力,廖男被控過失傷害、重傷害罪,桃園地院法官於判決中指出,廖男酒駕又超速自有過失,3人搭乘酒駕廖男車輛亦須承擔其部分過失責任,審酌廖男符合自首、過失情節嚴重及與重傷友人指定代行告訴人尚未和解等理由,從重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8月又15天;廖男酒駕部分另被判刑4月。
廖男於2020年4月15日深夜,駕車搭載葉姓、劉姓、郭姓友人到中壢區卡拉OK店飲酒,一行人喝到隔天凌晨結束,仍由廖男駕車搭載3人欲返回葉男工廠,途經速限30公里、中壢區內厝八路彎道路段,廖男因酒駕又以8、90公里時速行駛,突然失控自撞路邊電線桿,電線桿遭攔腰撞斷波及路邊車輛,車內3名友人全都受傷送醫,其中葉男因瀰漫性腦神經損傷、蜘蛛膜下腔出血併硬膜下出血、右側凹陷性顱骨骨折、頸椎骨折及肺炎等傷勢,經治療後至今仍有意識混亂、無自理能力等狀況,已達重傷害程度。
廖男事發時酒測值達0.54已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酒駕部分已被判刑4月,另被提告過失傷害、重傷害罪,法官於判決中指出,廖男對於酒駕肇禍坦承不諱,經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並有酒測值報告等,認為廖男確實有酒駕、於彎道嚴重超速等行為,自有過失,與車內3人受傷具有因果關係,而3人於案發時乘坐廖男駕駛的車輛,也須承擔廖男部分過失責任,而廖男於警方獲報趕抵時主動表明為肇事者,符合「刑法」自首減刑要件。
審酌廖男雖自陳尚須獨力扶養15歲、就讀國中孩子,但其過失情節甚為嚴重,尤其1名友人因傷至今無自理能力,雖已與郭、劉2人達成調解,但尚未與葉男指定代行告訴人達成調解,從重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他8月又15天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