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未補正組織章程 被內政部廢止備案確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個名為「中華民國臺灣三○○年憲政革命行動黨」的政黨,2013年依照「人民團體法」成立,但2017年「政黨法」公布時,它卻未依照規定辦理補正組織章程與相關事項,2020年間被內政部廢止備案。該政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該政黨2013年2月2日依照「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備案成立政黨,到了2017年「政黨法」公布後,所有依照人民團體法備案成立的政黨,2年內均須改依政黨法相關規定辦理,但該政黨未在期限內依新法重新送交組織、章程與相關事項。
2019年底,主管機關內政部發函該政黨,要求於4個月內補正,惟時間過了,該政黨依舊未依政黨法補正相關程序,內政部因而於2020年間廢止該政黨的備案,要求不得再以相同名稱活動,另指定羅姓負責人擔任清算人。
該政黨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主張有關廢止政黨備案的案件屬憲法層級,應由憲法法庭審理,或由行政院作成處分,內政部並無作成處分的權限。它強調,已於2019年間召開黨員大會,內政部所要求的章程等事項修正,並非重要問題,且當時正值武漢肺(COVID-19)疫情期間難以開會。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政黨法公布施行後,任何政黨均應依新法而行,且只要求政黨組織、章程等形式規範,未涉及言論內容的實質審查,屬於必要的限制,合乎憲法的比例原則,也不牴觸憲法所保障的人民結社自由,每個政黨均有遵守義務。
北高行認為,內政部是政黨法主管機關,發現該政黨未於2年內完成補正,經過通知後補正未果,才廢止其備案,處分無誤,判該政黨敗訴。
該政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因未於期限內繳交裁判費,日前被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