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安樂為何未涉政治獻金法?北院公布判決理由說明

張安樂。(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白狼」張安樂父子涉嫌侵占自家華夏旅行社資金做為資金中轉站,收受境外資金在台從事組織犯罪,並捐給中華統一促進黨、從事地下匯兌案,合議庭指出,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張安樂知悉統促黨依法申報成立捐贈政治獻金專戶「前」,已收過政治獻金,故認張安樂並未違法。
北院由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林勇如、受命法官林彥成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定張安樂犯稅捐稽徵法中幫助逃漏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共2罪,合併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統促長黨工張陳淑媜犯4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併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統促黨前後任黨主席李新一與張馥堂均無罪。
張瑋則犯公司法中未繳納股款、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等共9罪,總計被判3年1月;張瑋妻子王姝茵犯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中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銀行法中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共8罪,總計被判3年11月。
但合議庭根據大法庭裁定意旨,認為張瑋夫妻尚有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法院審理中,可能存在合併定應執行情況,故未於本案定合併應執行刑
判決指,合議庭認為,張瑋於2010年11月設立旅行社時,向他人借股本600萬元,設立登記後再行返還,屬驗資不實,另張瑋夫妻因個人需求共同侵占旅行社1389萬多元,張瑋個人再單獨侵占公司團費收入港幣224萬多,夫妻另就旅行社數比團費故意漏記會計事項,使不知情的記帳業者未能如實製作會計傳票並記錄在帳冊及財務報表上,導致旅行社發生財務報表不實
此外,張瑋夫妻明知張安樂並未任職或受僱旅行社,也未領取旅行社薪資,張瑋竟指示王姝茵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上虛報張安樂的「勞保月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7萬2800元,並使旅行社逃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張瑋以旅行社名義承租10台小發財車供統促黨使用部分,因統促黨的全國選舉得票率並未達百分之一,其捐贈數額不能作為年度費用,張瑋卻透過不知情的王姝茵提供記帳業者租車費發票,藉此虛增租金支出,使旅行社逃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合議庭也說,張安樂及張陳淑媜明知張瑋以旅行社名義租車,以供統統促黨使用,卻未如實記載於統促黨的申報政治獻金文件上;另王姝茵先在中國以不詳方式交付他人人民幣給,再由他人匯款新台幣至王姝茵、張瑋名下,總計匯兌金額達1507萬多元,並從中賺取匯差。

張安樂之子張瑋(見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