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依燈號箭頭轉彎 最重開罰1800元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駕駛人須依照號誌燈的箭頭燈號行駛,否則最高可開罰1800元。(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在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中正路口左轉時,被員警當場攔停,並依「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舉發開罰,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法官檢視影像,該車輛行駛方向路口為直行及右轉綠色箭頭號誌,左轉箭頭綠燈關閉,應等待左轉箭頭綠燈亮起後才能轉彎,法院駁回訴訟,民眾必須繳納600元罰鍰及記違規點數1點。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規定,圓形綠燈為車輛直行或左、右轉,箭頭綠燈表示僅准依箭頭指示方向行駛;新北市不少路口設置左轉箭頭綠燈,駕駛人左轉時,需待左轉箭頭綠燈亮起才可轉彎。
根據統計,新北市近2年來,「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違規案件,2020年有20萬9167件,2021年則有16萬8855件,總計減少4萬多件、降幅約19%,顯見駕駛人已逐漸改變開車習慣,熟悉交通安全規則。
裁決處提醒,左轉車流的駕駛人在設有左轉專用號誌路口時,應確認左轉箭頭綠燈亮時才能轉彎,否則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最高可處以18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