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頭詐333萬公費 新黨議員潘懷宗認罪求緩刑
涉貪議員潘懷宗(左)在'律師魏憶龍(右)陪同下離開法院。(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黨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10年來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333萬餘元,遭士林地檢署依本刑最低7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等罪起訴。士林地院上午開庭,潘、陳均認罪,並請求法官給予緩刑。潘庭後未受訪。
潘懷宗上午在律師魏憶龍、李永然、徐履冰陪同下到庭。潘認罪;魏憶龍說,潘在檢方偵查承認犯罪事實,而自己跟潘是前後期同事(魏曾任北市議員),2人也都是軍公教子弟,錢都不夠用,潘因而挪用公費助理補助費作選民服務,但絕未放入私人荷包,「取之於公,用之於公」。
魏憶龍說,自己之前曾代理時任台北市議員秦儷舫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案,由於秦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很幸運獲台北地院給予緩刑,因此,也希望士院給潘緩刑。
李永然表示,潘是學者,對社會有關懷之心,改擔任市議員涉及很多選民服務,潘能付出就盡量付出,然而,挪用公費助理補助費從法律角度來看確有不當,不過潘未曾受過法律訓練,所以可能是便宜行事,但潘在檢方偵查時已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
李永然也希望士院考量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最低本刑過重,且潘患有攝護腺癌,正在化療,以及潘仍希望回饋社會等情。
至於陳玉臺同樣認罪,律師則強調該筆款項並非己用,希望給予緩刑,陳也願意支付公庫20萬至50萬元。
公訴檢察官則說,偵查檢察官起訴時認定潘、陳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才同意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而所有法律人也都明白,自白須在主觀上承認不法犯意,客觀上承認法律上的構成要件,才叫自白,量刑時才有緩刑空間。
公訴檢察官說,潘的3位律師透過刑事辯護狀提及構成要件有誤,容有商榷餘地,並無為己之私利不法犯意以及潘並非貪瀆等語,這與潘在偵查時認罪態度有所不同,屬「翻異前詞」,在不認罪前提下,難認潘有獲緩刑空間,不過陳於偵、審期間均認罪,同意給予緩刑。
徐履冰反駁,偵查檢察官林士淳答應潘若認罪,起訴時會建請法院依規定減刑,卻未在起訴書內見到,另律師對潘的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只爭執法律評價,如果身為律師都不能替被告說話,公訴檢察官未免太過霸道,且若因此遷怒被告,自己願意撤回所有辯護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