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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重開羈押庭 潘懷宗改口認貪 維持200萬交保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中)被控詐領補助費三百萬元,士林地方法院昨召開第二度羈押庭,庭後裁定二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要求不得與本案關係人等接觸。(記者簡榮豐攝)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中)被控詐領補助費三百萬元,士林地方法院昨召開第二度羈押庭,庭後裁定二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要求不得與本案關係人等接觸。(記者簡榮豐攝)

2021/02/09 05:30

法官要求潘不得與本案相關人士接觸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黨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被控十二年來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三百萬元,獲士林地院裁定二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高等法院質疑,保證金如何確保其不會勾串、滅證?撤銷發回士林地院更裁。士院昨天二度召開羈押庭,潘已改口承認涉犯貪污罪;士院庭後雖維持原裁定,但要求潘不得與本案被害人、證人有直接、間接接觸。

士林地檢署表示,待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提起抗告。

士院上月廿七日首度召開羈押庭時,潘懷宗只認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昨日二度開庭,潘連被控本刑最低七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也改口承認。士院指出,潘涉上述二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偽造證據及串滅證之虞,因此有羈押原因,但依士檢目前提供卷證資料,尚無羈押必要。

士林地檢署調查,潘懷宗涉於二○○八年至二○二○年共十二年來,與其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三名人頭,向市議會詐領補助費。潘、陳上月廿七日凌晨均被聲押禁見;但士院當日裁定潘二百萬元、陳一五○萬元交保,主要認為二人雖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士檢就潘交保部份提起抗告成功,士院昨日二度開庭依舊裁定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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