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糾紛縱火不用關 女子再度縱火燒死遊民判9年10月
有縱火前科的周女,去年在陳姓遊民身上的棉被點火,導致陳男被燒死,台中地院判刑9年10月。(讀者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周姓女子6年前因感情糾紛而縱火,法院判決2年徒刑,但給她緩刑5年,免除入獄之苦,不料,去年1月她被陳姓遊民謾罵,竟用打火機點燃陳男的棉被縱火報復,再跑到8公里外的超商打電話報警,陳男送醫不治,台中地院囑託醫院鑑定,顯示她雖罹患精神疾病,但犯案時不受精神障礙影響,法官認為她於緩刑期間再度以類似手法犯案,犯後供述避重就輕,也沒有與死者家屬和解,依傷害致死罪判處9年10月徒刑。
國中肄業、30多歲的周女,2016年因感情糾紛,於男友住處騎樓縱火引燃雜物,發生巨響吵醒鄰居,即時撲滅而未釀成大禍,台中地院於2017年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至今年9月止。
判決書指出,周女近年結識與棲身於中市太平區一江橋下的53歲陳姓男遊民,會經常買東西給陳男,去年1月22日深夜11時,陳男醉酒謾罵周女,周女萌生報復之意,用打火機引燃陳男身上棉被,隨即離開現場,翌日(23日)凌晨4時許折返,見陳男已燒傷,她於早上7時跑到8公里外超商報案,消防局馳抵時,陳男尚有氣息,但送醫後第3天死亡。
台中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周女,台中地院審理時,周女宣稱陳男罵她,謾罵原因她忘記了,對於縱火等犯行,她說詞避重就輕,律師則辯護說,周女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醫院鑑定卻顯示,周女雖患有精神疾病,但案發時並不受精神疾病影響。
法官認為周女縱火目的是教訓陳男,並無殺人之意,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可處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不過,考量周女僅因細故,於緩刑期間,再度用類似縱火手法犯案,事後避重就輕,也沒有與陳男家屬和解,依傷害致死罪判處徒刑9年10月,可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