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吐鈔讓他爽領3萬3 挨告侵占「無法證明被領走」判無罪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王姓男子到高市某超商ATM領錢,他還沒操作機台,就發現機台吐了3萬3千元給他,王把錢拿走後,被前一位操作機台的翁姓婦人提告侵占,翁婦稱那是她存款失敗的錢,但法官認為無法證明翁婦存款失敗後錢被王男領走,因此判王男無罪,但檢方認為法官無罪理由太瞎,替翁婦上訴求公道。
判決指出,2020年6月15日上午7點多,翁姓婦人到高雄某超商ATM使用現金存款功能,她先成功存了一筆1萬5千元後,正準備再存一筆3萬3千元時,她見到後方有人排隊也準備使用機台。翁婦說,當時看到有人在等讓她很緊張,於是她把錢放入機台後沒等機台顯示存款成功就先離開。
不過,翁婦離開機台不到1分鐘,沒有收到銀行傳來的存款成功簡訊,於是她留在超商內等王姓男子操作完機台後再去查看,結果3萬3千元已經不見,她趕緊致電銀行查詢,銀行回覆說ATM因存款單次超過3萬元限額,有把鈔票吐出來,翁婦直覺錢被王男拿走,於是報警提告侵占。
警訊時,王男坦承當天他是幫友人去ATM領錢,有拿走現鈔入出匣口的3萬3千元,友人對帳時還問他為何會多出3萬元;但高雄地院審理時,王男又改口供,辯稱自己沒有把錢拿走,還說自己當天被警方問筆錄時有服用安眠藥,警方問他有沒有拿走翁婦的錢,他因服藥後頭腦昏沉才會回答「有」。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確認王男緊接著翁婦操作機台,但法官認為,翁婦把錢放入ATM後,沒有等到機台顯示交易成功或失敗就離去,且離去後發現自己存款失敗,也沒有立即前往機台查看,與常情不符,加上無法證明王男有取走ATM吐出的3萬3千元,頂多只能確定翁婦存款交易失敗,鈔票遭人取走的事實,無法證明是翁婦或是何人拿走,因此判王男無罪。
但檢方收到判決後認為,王男在警訊筆錄中已坦承取走3萬3千元,還說會把錢還給翁婦爭取和解,且王男緊接著翁婦身後操作機台,ATM交易失敗吐出的錢不翼而飛,合理推斷就是被王男取走,但法官沒有考量到此點就判王男無罪太過草率,因此決意替翁婦上訴討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