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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大筆詐騙款後被逮 車手仍得全賠80萬元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廖婦求償有據,判處陳男須賠償全部損失80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廖婦求償有據,判處陳男須賠償全部損失80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2022/01/16 14:4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當車手賺小利,若被逮小心得賠全額!男子陳樹德去年7月間,加入鄭姓男子的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配合集團成員取走廖姓老婦人80萬元積蓄,由陳男從中抽去微利後,將大筆贓款交給上游。陳男被逮後,老婦人對他提告求償損失金額。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廖婦求償有據,判處陳男須賠償全部損失80萬元。

檢警調查,陳男加入鄭男等人的詐騙集團後,負責持人頭帳戶前往ATM等處,提領被害人的現金,分批提領後,再交給上游,並依約定比例抽取微薄的跑腿費。

前年8月3日前某日,陳男所屬的詐騙集團,對廖姓老婦人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到詐團指定的帳戶內;陳男則透過通訊軟體接收上游指示,3日內將款項分批提出,轉交給上游鄭男,再交給幕後首腦。

陳男被警方逮捕後,承認犯行,警詢後,被依涉犯詐欺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訊後,依法將陳男起訴。

法官審理時,陳男卻改口,否認詐騙犯行,佯稱當初是以為要確認釣蝦場遊戲機機台客戶儲值的帳戶有無入帳,才會提領帳戶內的款項轉交給上游廠商,不知道交付的對象是詐騙集團成員,自己也是被害人,且目前正在服刑沒有能力歸還廖婦損失,向法官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認為,陳男於刑事部份因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判處1年3月屬實,並於偵查至審判階段均坦承犯行,檢警也有查扣到陳男與上游的對話記錄與截圖照片,互核相符。所以被告所稱是要確認帳戶有無入帳,則為辯解之詞,並不可取。

此外,陳男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觸犯詐欺取財,應對於全部所發生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部份,陳男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同正犯,已被判刑;民事部份就應被害人所損失金額進行賠償。法官審理後認定廖婦於法求償有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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