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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百萬元仍在當鄉長 監察院不服卻被懲戒法院駁回確定

佳冬鄉長龔日光。(資料照)

佳冬鄉長龔日光。(資料照)

2022/01/14 16: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縣佳冬鄉鄉長龔日光涉嫌收受廠商數百萬元,被依貪污罪移送屏東地院審理。監察院認為違失情節重大,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但合議庭認為在刑事判決出爐前,應停止審理。監察院不滿龔日光涉賄卻仍續任鄉長,抗告要求繼續審理,惟日前再被懲戒法院駁回確定。

監察院彈劾指出,龔日光擔任鄉長期間,利用佳冬鄉公所辦理3起採購案機會,涉嫌收受廠商數百萬元賄款。

監察院指控,龔日光2015年辦理「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收受廠商交付賄款36萬元,以及與白手套龔至成共同收受廠商交付的賄款272萬7000元。

2017年辦理「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的機會,龔日光收受廠商賄款30萬元,以及與廠商於事前期約,以得標金額2634萬元乘以5%作為行賄金額。2018年辦理「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機會,收受廠商交付的賄款約166萬元。

監察院把全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但懲戒法院一審認為,龔日光的刑事案件現由屏東地院審理中,是否應受懲戒及懲戒的輕重,牽涉其刑事貪污犯罪是否成立,因而裁定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先行停止審理程序。

監察院不服,抗告直指龔日光對於收受廠商賄賂事實均坦承不諱,僅對收賄金額總數有爭執。且龔日光的第2任鄉長任期即將於今年12月屆滿卸任,其涉及重大貪瀆案件,事證明確,卻仍在職綜理鄉務,已難為公務員表率,將影響正常鄉務推動。為避免懲戒案因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而延宕,二審應廢棄原裁定,繼續審理。

懲戒法院二審指出,龔日光雖然被起訴,但否認有期約賄賂罪、妨害投標罪等犯行,對於收賄總金額是否有起訴書所載的301萬9000元,亦有爭執。

因此二審認為,一審依憑相關卷證資料,已敘明為何要等到刑事判決出爐後,才能決定是否給予職務懲戒及懲戒種類,裁定停審並無違誤,日前駁回監察院抗告,停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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