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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輕生成凶宅 承租兒判賠屋主69萬元

父親輕生,承租兒「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賠屋主69萬元。(記者鄭淑婷攝)

父親輕生,承租兒「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賠屋主69萬元。(記者鄭淑婷攝)

2022/01/07 12:3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沈姓屋主將市價逾2千萬元的透天店面承租給王姓男子,租屋後不久,王男父親就輕生身亡,成了買賣市場認定的「凶宅」,屋主向王男提出房屋減損求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王男為承租者,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據房屋減損價值鑑定結果,判決王男須賠償69萬0311元。

王男於2016年6月與屋主簽訂3年租約,每月房租3萬5000元,承租不到3個月,王男父親就輕生身亡,屋主認為,因自殺事件導致房屋成了「凶宅」,房價減損約2成,要求王男及另名兄弟,須在父親遺產繼承範圍內賠償490萬元,另主張王男承租房屋作為公司用途,莊姓合夥人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王男則主張,父親輕生當天警方即通知屋主,代表屋主於2016年8月間即知此事,卻遲至2020年8月才提出侵權行為損賠償告訴,已逾2年時效,合夥人並非承租人,與此案毫無關係;案發廁所為屋外違章建築且已拆除,應該不能算是房屋範圍,其後也延長租約至2020年4月才終止,期間每月房租增加1萬元,若須賠償也應扣除。

判決指出,屋主請求王男兄弟連帶賠償,確實已逾2年時效,也未提出證據證明王男合夥人為實際承租人,屋主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過,屋主依租賃法律關係,備位請求王男負賠償責任,王男為實際承租人,租期同意父親使用房屋卻發生自殺事件,自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另依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房屋減損率應為2.78%,從房屋市價換算減損金額,判決王男須賠償69萬0311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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