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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事官裁准同性伴侶收養女童 戶政機關不得拒絕登記

    高雄少家法院認為,依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每一兒童均享不因兒童、父母身分地位不同而有歧視的權利。(翻攝彩虹平權大平台臉書粉專,本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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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5 15: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事務官可以自行裁定一些非訟的程序性案件,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名司法事務官據此裁准一對同性伴侶收養一名3歲女童,引發熱議。由於該認可收養裁定是由法院開出,具有形成效力,戶政機關不得拒絕登記,全案確定。

    「法院組織法」授權司法事務官可以處理一些特定的非訟案件,民事類是返還擔保金、督促程序、公示催告、調解程序、假扣押事件等;家事類則有收養、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等項目,由於多為程序,不涉法律見解,運行數年均順暢。

    本案司法事務官則打破過去慣例,比照法官直接介入個案的用法,援引「兒童權利公約」,並指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故擴張解釋為允許同婚伴侶可收養無親子關係的子女,最後「兒童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裁准收養。

    雖然該裁定不是法官所作成,但因法律授權司法事務官亦可處理,故最後是以少家法院名義做成具有形成效力的認可收養裁定書,具有拘束力。

    同婚伴侶為聲請收養人,主張獲得裁准,對裁定不會有意見;被收養人女童年僅3歲,也無法表示意思,因此,全案不會有當事人提起抗告,全案應確定。

    而因該裁定已經確認許可收養關係,發生形成效力,對戶政機關具有拘束力,故該對同婚伴侶赴戶政事務所登記收養女童,除非戶政等相關法律有例外規定,否則相關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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