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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加班費6223元挨罰65萬 屏東量販店訴願被駁回

屏東縣政府對量販店重罰,勞動部認定於法有據。(記者侯承旭攝)

屏東縣政府對量販店重罰,勞動部認定於法有據。(記者侯承旭攝)

2021/12/21 11:44

〔記者侯承旭/屏東報導〕屏東某量販店的員工延長工時卻未領到6223元的加班費,屏東縣政府對量販店開罰65萬元,量販店不服提起訴願,遭勞動部駁回。

屏東縣政府去年對該量販店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有員工1個月內超時工作20.5小時,量販店卻未給付6150元的加班費,縣府亦發現有員工於凌晨才下班,量販店也未給付73.3元加班費,合計6223.3元的加班費未給付。

屏東縣政府今年對該量販店開罰65萬元的巨額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量販店認為上述勞工並未事先提出加班申請,無法確認員工滯留於賣場內是否確實為加班作業,且罰款過高,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檢視屏縣府與量販店提出的事證,認為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應就勞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量販店已違反勞基法24條之規定。

此外,該量販店已經第三次違反勞基法24條之規定,屏縣府在法定罰鍰額度內開罰65萬元,於法有據,並無違法或不當,因此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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