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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誇張!機車擦撞索賠24萬 法院打臉只需賠119元

一宗機車擦撞事故,竟以名錶損壞為由索賠24萬元。示意圖,非新聞中手錶。(情境照)

一宗機車擦撞事故,竟以名錶損壞為由索賠24萬元。示意圖,非新聞中手錶。(情境照)

2021/12/16 14:30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李姓男子今年5月間,騎乘機車因會車未保持適當間隔與另一名機車騎士發生擦撞,對方竟要求3855元修車費用外,還增加手上一只價值港幣12萬8千元名錶損害維修費用,合計索賠24萬647元,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告上法院,橋頭地院認定原告無法證明手錶損壞與事故有關,且事故雙方互有責任,李男僅需賠償119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5月29日上午8時24分,李男騎乘機車因會車未保持適當間隔與另一名李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原告將車送修後,總計支出,前土除930元、前蓋左1350 元、左側蓋1575元等零件修繕費用合計3855元。

原告並提出,事故發生時左手所配戴手錶(廠牌:江詩丹頓,價格為港幣12萬8千元)受損,請求被告按其過失比例,賠償機車修繕及手錶價格換算台幣之半數即24萬647 元。

被告李男則主張,對修理費用沒有意見,過失比例一人一半沒有意見,對事故之發生也沒有意見,但原告手錶之損壞無法證明是事故所造成,且自身機車修繕費用共2900 元,原告亦應賠償一半之數額。

橋頭地院審理,確認兩造各應負擔50%之過失比例,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數額再換算資產折舊率後,經過失相抵,原告僅餘119元得向被告請求。

對於名錶損壞之責,法院認為,毀損照片並非事故發生後所立即拍攝,且事故發生後至警到場製作筆錄完成時止,均無人提及手錶毀損之事,因而駁回原告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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