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零容忍」草案出爐 尿檢未達陽性但不能安全駕駛也可判刑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上月30日預告「毒駕零容忍」草案,駕駛的尿液只要一驗出毒品陽性反應,就可比照酒駕處罰,最重面臨2年刑;值得注意的是,尿液內有毒品反應,但濃度未達閾值的陽性門檻,而有「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亦可處以最高2年刑。草案將預告60日,聽取外界意見。
法務部指出,施用毒品將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削弱身體的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產生脫離現實幻覺,難以集中注意力,損害認知能力和心理活動功能,因鎮靜功能而使反應緩慢,在此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因此,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修正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3條規定,以保護公共安全。
修正案把現行條文的毒駕,特別獨立新增為該條第一項第四款「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法務部解釋,這邊所稱的毒品,指的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告的毒品品項而言。
法務部解釋,駕駛施用毒品而體內所含毒品濃度,會因採驗方式有所不同,且毒品種類眾多,其閾值(體內毒品濃度超過該數值就會呈現陽性反應)又因毒品種類而有所不同,為符合比例原則,擇定以「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者,做為認定施用毒品的標準,以符明確性原則。亦即,駕駛施用毒品,其尿液檢驗為陽性,即可比照酒駕值超過0.25,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體例。
特別的是,駕駛吸毒,卻因尿液濃度未達閾值,而呈現陰性反應,此時,若駕車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例如:駕駛行為明顯異常、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蛇行、車身搖擺不定、無法通過生理平衡測驗等,或是吸毒發生車禍受傷,無法採集尿液檢驗,而改用驗血方式測得毒品反應,仍可處以最重2年刑。
法務部強調,修正案是以毒駕零容忍為立法目標,希望能充分保護民眾,並符合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