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明年上路 司法院:法院間審判權爭議 由終審法院判斷
司法院表示,明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將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表示,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將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
司法院表示,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採行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
不過,由於明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為了能就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爭議,預先規劃解決方案,司法院提出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修正草案,將未來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改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並於今日完成三讀,將配合憲法訴訟新制,自明年1月4日施行。
司法院也指出,另配合法制變革,本次三讀修正內容也包括「刪除部分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內容」、「法官、檢察官不列官等及職等」及「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等規定。
2019年1月4日公布的「憲法訴訟法」,將於2022年1月4日實施,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