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撿到5萬現金…貪心男想4天沒還 這罪嫌難逃了
詹姓男子騎單車掉出裝有5萬元的信封。(記者姚岳宏翻攝)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台北市50歲詹姓男子上月底騎腳踏車行經大安區一處巷弄,不慎從口袋內掉出1個信封,裡面裝有5萬元,直到回到家才發現,警方獲報花了幾天時間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是正好行經該處的52歲古姓男子撿走,約談他到案說明,古男卻辯稱是因下雨想事後再拿去警局,但最後直到警方上門都未付諸行動,警詢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嫌將古男移送檢方偵辦。
警方指出,詹姓民眾當天騎乘腳踏車行經溫州街52巷、羅斯福路三段283巷口時,他口袋內以信封裝著5萬元的現金掉落在路旁,詹男當下並未發現,直至回到家後才驚覺現金不見,心中著急萬分前往大安分局羅斯褔路派出所求助。
當時派出所內警員王成君、賴冠宇根據詹男描述,緊急調閱CCTV及附近店家監視器,發現詹民遺失的現金紙袋,遭一名步行男子撿走,擴大調閱監視器,得知撿走者是住在附近的古男,立刻通知古男到案說明。
古男到警局時稱當天撿到5萬元後,雖想歸還,卻遇到下大雨,當下想說等雨停後再拿現金去警局,但後來一忙卻忘記了,警方認為古男拾得他人遺失現金已4天,侵占他人遺失物行為明顯,警詢後依涉及侵占遺失物罪嫌將他函送法辦。
警方呼籲,民眾如果拾獲遺失物,應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若私自占為己有的話,可能涉及刑責,提醒民眾不可不慎。
古姓男子撿走信封。(記者姚岳宏翻攝)
詹男擔心前往警局報案。(記者姚岳宏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