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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難產成植物人夫訴請離婚二度敗訴 更一審大逆轉改判准離

    2021/10/30 15:2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羅男訴請與難產成為植物人的妻子離婚,一二審均敗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大逆轉,改判羅男勝訴,兩人准予離婚。(資料照)

    羅男訴請與難產成為植物人的妻子離婚,一二審均敗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大逆轉,改判羅男勝訴,兩人准予離婚。(資料照)

    台中市羅姓男子與林姓女子9年前結婚時,林女已懷有身孕,卻於婚後2個月難產,女嬰不幸於25天後夭折,林女也因難產而成為植物人,9年來皆未清醒,丈夫羅男以林女多年診治無好轉,復原困難,兩人僅有夫妻之名,缺乏婚姻實質生活等理由提起離婚訴訟,一、二審都認為,林女成植物人不是林女的過失或故意,也非林女所願,不能歸咎林女,判決羅男敗訴,更一審卻大逆轉,認為林女成為植物人之因也不能歸咎羅男,判決羅男勝訴,判決兩人離婚,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羅男主張,兩人於2012年8月初結婚,同年9月底林女待產,10月1日剖腹產下幼女,但於25天後死亡,林女則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多年診治復健後仍無好轉,他又與岳父屢生衝突,兩人已無婚姻之實,且無回復的希望,且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理由(植物人),不能歸責於他,聲明判決離婚。

    林女的親人代為答辯說,羅男讓林女獨自在醫院待產,發生緊急狀況須簽署手術同意書時,羅男不在醫院,也不讓林女在醫療設備齊全的「教學醫院」生產,導致成為植物人的後果,又對女嬰選擇拔管,對於雙方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可歸責於羅男,不能歸咎林女。

    親人還強調,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林女目前應有意識,如常人一樣有感覺知覺,知道自己經歷的一切,只是無法表達,將來有可能會醒過來,回復正常生活,聲明駁回羅男離婚之訴。

    台中地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都認為林女呈植物人狀態,是難產所致,不是林女故意或過失,也非林女所願,至於羅男與岳父等人起衝突,林女始終臥病在床,無何唆使或引發雙方衝突,此離婚之訴中,林女沒有可歸責之處,判決羅男敗訴。

    最高法院卻認為,二審對兩人婚姻破裂,只認為不能歸責於林女,卻對羅男是否負有責任,沒有調查,據此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又推翻一、二審判決,認為林女呈植物人狀態逾9年,無從預期何時能恢復意識,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欲,兩造婚姻已無回復希望,兩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雖不能歸咎林女,但也不能歸責於羅男,既然重大事由不應由夫妻的任何一方負責,雙方就都能請求離婚,據此判決兩人離婚,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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