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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男刪畫面找不到偷酒賊 判刑4月定讞

馬祖東湧高粱酒,示意圖。(取自馬祖酒廠官網)

馬祖東湧高粱酒,示意圖。(取自馬祖酒廠官網)

2021/10/26 11:5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政府工務局5年前放在辦公室的一批宣導用馬祖東湧高粱酒無故短少,內部正欲調查到底是誰偷酒時,該局蘇姓替代役男自告奮勇要協助觀看、過濾監視器畫面,不料他卻將主機硬碟全部格式化,監視器畫面全數消失,由於他也被懷疑是偷酒人,工務局將他移送法辦,但也無證人看到蘇男有行竊,缺乏竊盜證據,檢方只能依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起訴,法院一、二審都判處他4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工務局人員於2016年5月間,發現擺放在研討室的宣導用高粱酒短少,局方著手調查是誰偷酒時,平時負責輪值更新主機房電子看板管理系統等工作的蘇男,向李姓資訊人員自告奮勇,請纓上陣要幫忙觀看、過濾監視器畫面,藉以取得最高權限密碼後,卻將主機硬碟整個格式化,導致監視畫面全部消失,完全沒有畫面,局方得知後,認為蘇男涉嫌偷酒才滅證,依竊盜、妨害電腦使用罪嫌送辦。

檢方認定竊盜罪證不足,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起訴。蘇男承認有進入監視器的主機機房,但只是為了要更新電子看板畫面,他只有操作電子看板專用電腦,沒有碰監視器主機電腦。

資訊人員證稱,監視器畫面只能以直接進入主機、再予格式化的方式刪除,無法利用遠端網路進入刪除,而進入主機,需要最高權限密碼,該密碼當時僅有李姓資訊人員及蘇男2人知曉,蘇男曾經被市政府監視器拍到2度進出機房,時間點與主機被格式化的時間相符。歷審法官因此皆認定是蘇男所刪。

一審判決認定,蘇男於服役期間不思進取,反而利用機關同仁對他的信任,取得錄影系統密碼後,刪除監視器畫面,案發後飾詞否認,以虛無抗辯徒然耗費司法資源,造成訴訟程序延宕,犯後態度欠佳,審酌其造成的損害等,量刑4月。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都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3:4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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