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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黃運將辱警「白賊」 逆轉判有罪定讞

    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王男上訴定讞。(資料照)

    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王男上訴定讞。(資料照)

    2021/10/19 11:4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王姓計程車司機前年在台北市龍山寺外違規臨停,被萬華警分局謝姓員警開單取締,開車門碰撞到員警,高聲辱罵員警是「白賊警察」,檢方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一審台北地院認為王男是自認被誣陷才批評員警,並非無端謾罵,不構成侮辱,判王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逆轉認定,王男無視警察執行公務,口出穢言,「白賊」確實有貶意,破壞社會秩序,改判罰金3000元。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王男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2019年5月8日在龍山寺大門前的紅線違規臨停待客,謝員上前取締,王男拜託員警通融遭拒,氣得開車門碰撞謝員,大吼「亂開單」,謝員告知他此舉可能涉犯妨害公務,王男氣得回罵:「這個年輕人給我亂開單,他說我推他,白賊,哪有這種警察,白賊」、「白賊啦!白賊警察」,警方將他逮回送辦,台北地檢署認定他觸犯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審理時,王男辯稱他開車門時不小心碰到謝員,謝員卻直指他故意撞人,他認為警察說謊,才質疑警察不能白賊,沒有侮辱之意,且「白賊」不具貶意。

    一審法官認為王男自認被誣陷才罵謝員「白賊」,沒有侮辱的主觀犯意,而白賊一詞有無貶意,應以社會通念客觀判斷,不能單憑被害人的主觀感受,縱使謝員感到難堪不快,仍不構成侮辱,判王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高院認為,謝員已告知王開單原因,若有意見可申訴,王卻說「看你這個臉,看你態度惡劣」、「白賊警察」以宣洩不滿,顯然意在公然侮辱謝員的人格與名譽,白賊一詞對警察而言具有貶意,改認定王男有罪,考量他經濟與健康狀況欠佳,依侮辱公務員罪輕判罰金3000元。

    由於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可上訴三審,王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公然辱罵執行公務中的員警「白賊」,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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