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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女打工竟被拉去抓鳥 知名量販店被罰10萬元

桃園知名連鎖量販店男店長,拉著打工少女的手碰觸自己下體。店家事後未採取任何措施,被桃園市政府認為違反性平法裁罰10萬。店家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店家敗訴。(資料照)

桃園知名連鎖量販店男店長,拉著打工少女的手碰觸自己下體。店家事後未採取任何措施,被桃園市政府認為違反性平法裁罰10萬。店家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店家敗訴。(資料照)

2021/10/09 23:3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15歲少女為了貼補家用,2019年間到桃園一間知名連鎖量販店打工,未料該店男店長竟趁四下無人時刻,拉著少女的手碰觸自己下體。少女驚嚇過度崩潰。其父得知後,怒罵「我女兒是去上班的,不是去給你性騷擾」,但該店得知後並未採取任何措施,因而被桃園市政府認為違反「性別平等工做法」,裁罰10萬元,並公布該店與負責人姓名。該店興訟抗罰,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2019年間,年僅15歲的少女為了分攤家計,到了該量販店打工,某日下午顧客稀少,她正在對店內陳列商品檢驗有效期限時,男店長突然把她叫進倉庫,少女不疑有他照做,沒想到進去後,男店長竟抓起她的玉手,往自己的下體碰觸。

「我當時嚇傻了!」少女不知道怎麼辦,走出來後,長達半小時不敢跟男店長說話,但心靈受創嚴重,過了2天,她實在受不了,跟另名女店員談及此事,未料對方也說常常遭到男店長言語性騷擾,心裡感覺不舒服。

少女擔心再受害,當天晚上跟母親說不想再去上班,但未說明原因,直到父親問起,她裁崩快痛哭,說出心裡的痛。其父得知後,怒傳LINE給男店長,大罵「我是她爸,我女兒是去上班的,不是去給你性騷擾……她現在被你搞到精神崩潰,不敢去上班,我也不會再讓她去上班」。

店家得知後,未做出任何處置,少女因而離職,其父則向桃園市政府申訴。勞動局訪談後,認定該店事發後未做成「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平法,決定裁罰10萬元,並公布店家名稱與負責人全名。

店家不服,興訟抗罰,主張男店長與少女間存有曖昧情愫,之前少女曾要求男店長擁抱,2人因身高差距,少女的雙手自然下垂觸碰他的下體。案發當日,男店長為避免少女持續觸碰他的私處,遂伸手欲將她的右手拉開,無意進行與性方面相關的行為,絕非性騷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得知性騷擾爭議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審慎態度,即時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啟動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措施,以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合議庭解釋,該項規定是課予雇主改善責任,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並非要求雇主爭論或判定性騷擾事件是否成立,因此,只要雇主在接獲員工性騷擾申訴後,啟動相關處理機制,就不會挨罰。

合議庭認為,本案店家自行認定男店長與少女有曖昧情感關係,不屬於性騷擾,恣意擱置少女的性騷擾申訴,未以審慎、積極的態度瞭解原委,確實違反性平法規定。三名法官評議後,認定桃園市政府裁處並無違誤,判店家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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