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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腥男受惠通姦除罪獲改判無罪 再提刑事補償遭打臉

已婚林男偷腥原獲判有罪,受惠通姦除罪改判無罪,不過他再提刑事補償遭駁回。(情境照)

已婚林男偷腥原獲判有罪,受惠通姦除罪改判無罪,不過他再提刑事補償遭駁回。(情境照)

2021/10/04 11:0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已婚林男與同樣已婚的鍾女5年前上摩鐵,事後被依通姦罪判刑5月定讞。經他聲請釋憲,獲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他獲改判無罪確定,接著再提刑事補場,但最高法院認為他並非沒有通姦而被判無罪,駁回請求確定。本件也是釋憲後此類型案件首例。

負責裁判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指出,「刑事補償法」雖規定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者,可請求國家補償,但通姦罪是法律宣告違憲失效,並非被告「沒有做」,因此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全案源於49歲林男與32歲連女於2016年1月9日共赴高雄市一家摩鐵,遭鍾女丈夫偕同員警抓姦,同時查扣房內衛生紙1團,經檢方囑託警方鑑定,驗出林男精斑與鍾女DNA,2人都被依通姦罪起訴。

高雄地院一審認定林男、鍾女未能尊重自己及他人的婚姻關係,只為滿足一己私慾通姦,不但破壞家庭、婚姻和諧,還造成各自配偶痛楚,且林男犯後未表歉意,依通姦罪他4月徒刑,連女3月,均可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二審駁回上訴。

林男2018年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獲司法院大法官於去年5月29日做出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並由檢察總長依職權為他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改判他無罪定讞,不過他再請求刑事補償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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