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北車違規攬客+拒檢 代價是罰2.09萬+吊扣駕照6個月
王姓計程車司機違規在北車西三門載客,遭員警攔檢還擅自離去,挨罰2.09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司機雖提告請求撤罰,仍獲判敗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王姓計程車司機在台北車站西三門前違規載客,遭員警攔檢還擅自離去,事後挨罰;司機告認為自己基於職業本能停頓,並待紅燈便請客人下車,另員警攔停地點為紅線,他才開走,否認逃逸。台北地院根據員警密錄器畫面認為裁罰並無違誤,判司機敗訴,意即司機必須繳納2萬900元罰鍰,駕照同時被吊扣6個月;可上訴。
全案發生在去年10月12日上午11時許,司機在北車西三門前載客,遭員警攔查時又未停車,遭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員警舉發,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分別開罰900元與2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司機不服提告。
司機主張,第一時間見客人招手,他基於職業本能停頓,客人急忙跳上車也表示趕時間,但他隨後想到西三門禁止載客,見前方紅綠燈號誌是紅燈時立刻請客人下車,且依員警密錄器影像可知,車輛空車燈亮起,代表車內並無乘客。
司機並解釋,員警攔停地點為內車道,全線為紅線,代表不得停車,加上當下人車吵雜,導致自己與員警間的溝通受到影響,加上他擔心影響後方車流只能開走,否認逃逸。
裁決所認為西三門前確實設立禁止計程車載客標牌,規定不得在該處載客,另依密錄器畫面可知,司機見客人招呼後停車載客,屬於攬客行為,至於後來是否有將客人載至目的地或空車燈有無亮起等,均不影響司機違規載客事實。
裁決也指,司機已明確聽見員警口頭告知停車受檢,仍執意將車開走同時表示「隨便啊,我幹嘛停路邊」,此舉已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必須受罰。
北院審理時勘驗密錄器畫面,認定司機確實在禁止載客的西三門違規攬客,同時拒絕理會員警攔停稽查要求,擅離現場,因此遭裁決所裁罰並無違誤,判司機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