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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被控持獵槍擄人討債 傳統工具加上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原住民依傳統之需持有獵槍,今年已除罪化。畫面中人與槍與本案無關。(記者黃明堂攝)

原住民依傳統之需持有獵槍,今年已除罪化。畫面中人與槍與本案無關。(記者黃明堂攝)

2021/08/23 15:03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田姓原住民被控參與擄人討債,過程中傳出槍聲,警方在他住處搜出2把獵槍,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但他具原住民身分,否認持槍討債,且辯稱被扣獵槍是傳統工具,被害人也無法證明被扣獵槍是犯罪工具,台東地方法院法院判決無罪。

田姓男子是在前年4月間被警方查扣2把獵槍,其中一把是父親傳承,另把是他自製,他供稱「我是原住民,我有打獵的習慣。獵槍是我的生活工具,我不會拿獵槍去犯罪」。律師則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已經宣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現行規格、構造規定均已違憲,今年6月9日修法除罪化。

余姓女子在法院審理時證稱,借高利貸9萬多元,沒有錢還,因此連同友人陳姓女子被帶到山上,沒實際看到槍,但有「砰」1聲;陳女則說,她們被押到山上,車上有人拿槍出來,槍是獵槍,很長。其中債主黃男要脅要讓她們睡棺材。當時她有看到獵槍。不過,2位女子都無法確認所見槍枝就是警方查扣田男的獵槍。

田男供稱不知道黃男有無準備槍枝或鞭炮,也無過問黃男為何要到山上,自己雖跟隨上山,但並未持槍。

法官認為田男是本於原住民文化傳統持有獵槍,且他有提出狩獵山豬及部落祭典狩獵比賽獲獎照片,又發揚持槍狩獵之習慣,受邀從事外來種埃及聖䴉移除工作。相關證人都無法證明田男將獵槍用於犯罪,因此認定他合法持有獵槍,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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