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叔叔給遊戲點數 國中生三度脫褲自拍
2021/08/07 11:5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單身的劉姓男子,去年以遊戲點數共1130元,引誘年僅13歲的國中生阿強,三度自拍下體特寫照片,傳給劉男欣賞,阿強父親檢視兒子手機時,無意間見到7張猥褻照片,察覺上述荒唐行徑,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坦承犯行,與阿強家人和解,法官認為他觸犯3至7年徒刑的「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但考量他手段尚平和,阿強的家人也願意給他機會,輕判1年6月,再宣告緩刑3年,讓他免除蹲苦窯之災。
判決書指出,劉男在去年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3歲少年阿強(化名),用遊戲點數各330元、400元、400元,合計1130元,三度引誘阿強自拍下體的照片共7張,於去年7月20日、30日與9月16日,用LINE傳給劉男觀賞,阿強的父親檢視兒子手機,意外見到7張猥褻照片,報請警方調查與提出告訴。
檢警偵查與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都坦承不諱,且與阿強父子達成和解,台中地院認為他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劉男也承認,「一開始就約好要拍三次照片給我,但張數、時間都是阿強決定的」,不過,劉男以「引誘」為手段,沒有強暴、脅迫、恐嚇逼迫阿強,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損害尚屬輕微,依刑法第59條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1年6月。
另外,法官認為,劉男犯後坦認犯行,對自身行為已悔悟,阿強的家人也願意給他機會,劉男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經此教訓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據此宣告緩刑3年,條件是應遵守禁止對阿強不法侵害的禁令,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