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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叔叔7度誘引男童性交拍淫穢照 還上傳網路分享

陳男辯稱沒有「引誘」,是小明自願拍攝,台中高分院不採信,維持一審的7年6月量刑。(資料照)

陳男辯稱沒有「引誘」,是小明自願拍攝,台中高分院不採信,維持一審的7年6月量刑。(資料照)

2021/07/21 07:2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從2018年底至去年6月間,用手機配件7度誘引男童小明(化名),拍攝猥褻照片並發生性關係,再把猥褻性交照片上傳Telegram的群組「原創」給人觀賞,直到小明的伯父無意之間,在小明手機內發現照片而曝光。一審判陳男7年6月徒刑,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8年12月,以贈送行動電話配件(充電器、耳機等)為由,誘引小明(化名)拍攝猥褻照片,事隔1年後,他變本加厲,用相同理由,於2019年至去年6月,與小明發生性關係並拍攝猥褻照片,並將上述猥褻照片分成三次,上傳Telegram的「原創」群組給人觀賞(該群組有5名成員)。

去年(2020年)7月5日,小明的伯父,無意間於陳男借給小明的手機內,發現小明的猥褻照片,轉告小明母親報警,警方於同年月8日持搜索票,查扣照片等證物,台中地方法院依刑法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罪、性交罪,以及引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等罪名,判刑7年6月。

陳男上訴二審,他辯稱是男童自願拍攝,他雖送手機配件,但不構成「引誘」,其餘犯行則坦承,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於檢警偵查中供認,「這7次的猥褻或性交,我每次都有送男童東西,他都要充電線、藍芽耳機等物」,小明也作證說,「因為我需要手機的那些配件,所以我才答應」,則可證明陳男用贈送行動電話配件等引誘小明。

陳男又宣稱,他長久以來對小明關心及照顧,實因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他願意與小明及家人和解,但礙於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法和解,並非不願賠償等語,請求從輕量刑,檢方則認為,陳男是證據明確才坦承犯行,而非真誠反省,犯後態度並非良好,法官則認為一審量刑適當,駁回陳男上訴,維持7年6月徒刑,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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