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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神似存戶歹徒盜領存款 郵局上訴被駁判賠189萬

莊翁主張,郵局與台銀兩家機構未確實查核身分,讓他的存款被盜,提告索賠。(資料照)

莊翁主張,郵局與台銀兩家機構未確實查核身分,讓他的存款被盜,提告索賠。(資料照)

2021/08/04 15: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歹徒盜走莊姓老翁的身分證,找來神似莊翁的共犯補辦健保卡,再到莊男存款的郵局與台灣銀行辦理印鑑變更、補發存摺、提款卡後,各盜走莊的存款189萬、334萬多元,莊認為銀行未詳實查核身分致他的存款遭盜領,提告索賠,一審判郵局、台銀有疏失,均應全額賠償,據悉,台銀已賠償莊家人,並未上訴,郵局則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判上訴駁回,即郵局須賠189萬元。

莊翁的身分證於2019年7、8月間遭許姓男子盜走,許男先偽刻莊的印章,再找來神似莊翁的共犯李男補辦健保卡,兩人再於同年8月5日先後向莊翁存款的新北市郵局、台銀分行以印鑑章、存摺遺失等理由,成功補發到存摺、提款卡,並辦理印鑑變更,將莊郵局內的189萬、台銀分行的334萬元存款盜領一空。事後,許、李被警方逮捕,遭檢方起訴。

莊翁主張,其名下分別在郵局、台銀分行的存款,均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因郵局、台銀分行未確實查核歹徒身份,以致於使其存款遭盜領,故郵局、台銀應分別賠償其損失。

審理時,郵局辯稱,李男臨櫃申請補辦莊翁帳戶存摺、提領卡和密碼時,服務人員已盡善職責查核雙證件,且李與莊翁長得極為相似,郵局方面並無過失;郵局也認為,莊翁保管證件有重大疏失,除擅自向他人透露財務狀況,證件遺失後又遲未處理才遭盜領,莊本人就其遭受損失一事,顯然有重大過失。

台銀則主張,經過兩名經辦人員依照存摺掛失補發的標準作業流程確認人別,及檢視身份證、健保卡等證件,另觀察在場的李男均為80歲的老翁,經比對莊翁證件上的照片,兩者極為相似,加上核對簽名檔案並無異常,才同意其辦理印鑑變更、補發存摺及核發新的金融卡,已善盡注意義務。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現今社會中,身份證遺失、被盜等事件,屢見不鮮,兩家機構理應建立事前防範機制,且受理遺失補辦帳戶資料過程中,更需多方比對身分證件、筆跡、影像,再輔以話術、身家問題,以確認人別,本案中郵局、台銀分行有明顯疏失,判各應全額賠償。

郵局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台銀則未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於法有據,判決駁回郵局上訴,還可上訴。據台銀表示,一審判決後已賠償莊家人,並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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