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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少女回家指侵 色男審理時還想翻供

2021/07/28 14:3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男去年11月15日凌晨3時許,在速食店搭訕年僅15歲少女,便相約隔天吃消夜,豈料,不安好心的劉男藉口手機沒電無法導航送少女回家,將少女帶回住處後「指侵」得逞。士林地院審結,痛批劉男所為害少女身心受創,審理時還改口拒絕認罪,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偵查中承認犯行,審理時卻改口辯稱,便衣(警察)在我睡覺時到我家,後來檢察官偵訊時我頭昏,所以偵查時我頭暈意識不清,另當晚吃完消夜後因為不知道少女回家路線、需要導航,手機卻沒電,加上自己感到疲累,所以載少女回自己住處,入房後,「我就自己睡自己的,我沒有摳她下體,沒有對她強制性交」。

劉男還說,如果少女感到不舒服,可以大喊,家裡還有他的哥哥,至於後來他會傳訊息給少女要求不要生氣,是指不要氣他沒有載少女返家。

但少女指證歷歷強調,劉男當晚在房內一直抱她,她起初想說抱著而已還好,但劉男直到5點後又說6點再送她回去,因為6點就不會遇到警察寫深夜未歸勸導單,怎知劉男持續脫時間,也開始親她的嘴巴並要求舌吻,她雖推開拒絕,卻反而被壓住而無法掙脫,還搓揉她的胸部,並將手指插入陰道1、2分鐘,即便她懇求不要再弄,劉男非但不停手,還問她:「舒服嗎、爽嗎?」少女另就劉男翻供也痛斥無法原諒,要求依法審判。

士院後來勘驗近20分鐘的偵訊畫面,發現劉男主張的頭部搖晃只是稍微晃動,屬正常擺動,並採信少女主張,認定劉男犯強制性交罪,但礙於劉男未滿20歲,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加重其刑規定;審酌劉男所為導致少女身心受創,又在審理時改口拒絕認罪,加上少女表明不願意原諒,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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