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韓女還假冒警察洗劫 台男判刑7年定讞
李哲維(中)白嫖還冒警並洗劫應召女,遭判刑7年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李哲維同意以3萬元代價,與透過觀光名義來台的南韓女子性交,卻以偽鈔攙真鈔付錢,完事後還趁韓女洗澡時偷走護照、手機,後又謊稱自己是警察,搶回買春錢並拔走韓女的項鍊。最高法院維持二審高等法院見解,認定李男犯行重大又毫無悔意,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刑7年定讞。
李男被控於2018年1月9日下午6時許,透過LINE聯絡買春,由應召站指派韓籍女子前往大直區某汽車旅館性交,代價是2小時3萬元;李男到場後用2萬5000偽鈔混5000元真鈔交給韓女,韓女誤信而同意性交。
完事後,李男趁韓女洗澡之際,偷走韓女護照和2支手機,韓女離開盥洗室後遍尋不著,質問李男「My phone」,李男一不做二不休,竟起盜心,拿出預藏的空氣槍喝令「No Police!」,並扯下韓女脖子上的18K金項鍊後逃離現場。
韓女見狀趕緊向旅館櫃檯人員求助,並將受害過程告知林姓馬伕,不過並未報警,是林姓馬伕3日後被警方查獲,才告知員警韓女遭李男強盜一事;警方後持檢察官核發的拘票,逮捕李男。
一審台北地院依強盜罪判李男有期徒刑6年,詐欺等罪部分共1年2月、可易科罰金。高院認為,李男所持空氣槍屬兇器、符合加重要件,北院卻漏論,另審酌李男利用韓女從事違法性交易而不敢報警的心理弱勢處境,持空氣槍犯案,犯後還始終否認犯行,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刑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