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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右轉撞醉男挨罰 駕駛興訟獲法院力挺

林姓駕駛綠燈右轉撞到酒後過斑馬線的鄭男,事後挨罰2000元。(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

林姓駕駛綠燈右轉撞到酒後過斑馬線的鄭男,事後挨罰2000元。(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

2021/07/09 11:4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姓男駕駛綠燈右轉撞到過斑馬線的鄭男,事後遭認定未禮讓行人先行,挨罰2000元;但林男主張是鄭男酒後衝出斑馬線,且事發過程僅2秒時間,正常來說無法反應。台北地院認為依當下情形,林男確實無法暫停讓鄭男先行,日前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1月30四上午10時許,林男開車行經北市環河南路二段右轉和平西路三段時,由於未暫停讓鄭男先行發生碰撞;林男在2個月後遭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即「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開單舉發,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裁罰2000元。

林男不服,透過行政訴訟主張,車禍發生前2秒行人號誌為紅燈,且他發現酒後鄭男衝出斑馬線後立刻煞車,過程僅短短2秒,正常來說無法反應,才會發生車禍;又現場處理員警當下並未認定違規並開罰,卻在車禍發生2個月後才收到罰單,他認為開罰員警並不了解實際情況,應撤銷罰單。

裁決所解釋,依採證影像可知,林男開車行經斑馬線時仍有行人,依道交規定應禮讓行人,無關交通號誌是否准許通行,又本案屬「肇事舉發」,代表車禍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時,必須經分析研判或鑑定,確認有違反道交條例行為而舉發,符合道交條例第90條規定、即「3個月內舉發」。

北院根據裁決所勘驗林男行車紀錄所作筆錄發現,交通號誌變換為綠燈時,鄭男左右環顧並未行走,1秒後林男開車準備通過馬路,鄭男「突然」跑向林男車身,事發過程僅1到2秒;故林男是依綠燈號誌行駛,而車禍過程不過1、2秒鐘,林男也在撞到蘇男後緊急剎車,可見已有閃避行為,並未無視行人通行而繼續行駛。

另即便道交條例規定汽車行經斑馬線見到行人通過均應禮讓先行,但本案是蘇男「突然」從林男車道右側斑馬線衝出,林男見狀煞車所需(包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踩踏煞車、開始有效煞車)時間及煞車距離,在客觀上均無法避免車禍發生,主觀上也不得認定有何故意或過失情形,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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