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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重傷害?揮拳傷人右眼視力0.7變0.2 判決3次差很大

莊男在屏東地院民事庭揮拳打傷前來調解的黃男右眼。(記者李立法攝)

莊男在屏東地院民事庭揮拳打傷前來調解的黃男右眼。(記者李立法攝)

2021/07/09 06:22

首次上稿 00:09
更新時間 06:2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莊姓男子揮拳打傷黃男右眼,導致黃男視力從0.7減損至0.2,且無法恢復,一審法官依普通傷害罪判處施暴的莊男拘役30天,二審改依傷害至重傷罪判刑3年半,三審再改判為3個月徒刑,各審法官見解分歧,量刑落差甚大,引發議論。

莊男2年多前陪同友人到屏東地方法院與黃男調解糾紛時,因發生口角揮拳打傷黃男右眼,還導致黃男腦震盪住院4天,檢方偵辦後聲請簡易處刑,屏東地院簡易庭依傷害罪判處莊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但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莊男有傷害罪前科,又公然在法院施暴,打傷被害人右眼致視力從0.7減損至0.2,根據被害人所提受傷前後眼科診所及寶建、長庚等醫院診斷資料顯示,黃男右眼視力已無法復原如初,左眼視力為正常的1.0,雙眼視差甚大,影響平衡感及其生活與工作,功能減損程度已達刑法「重傷」要件,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處莊男3年6個月徒刑;莊男不服,認為判刑過重,遂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卻認為,刑法第10條規定的重傷條件之一為「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視能」,黃男視力並未完全失能毀敗,是否已達「嚴重減損」程度,除應參酌醫師專業意見,也應審酌黃男實際矯治狀況及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根據黃男就醫診斷紀錄及矯治現況,應尚未構成刑法所稱「重傷」要件,故撤銷二審判決,改依傷害罪判處莊男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因該案上訴二審後,檢方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致重傷罪並獲改判,適用通常程序審理,高分院的裁判應視為第二審,全案還可上訴至最高法院,不過,高分院已命被告不得上訴;此案歷經法院3次審理宣判,法官就施暴者對被害人視力所造成的傷害程度,見解分歧,且量刑「差很大」,引發不少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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