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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到與夫擁抱、同叉子吃水果 元配蒐證合法告贏小三

法官查出阿江與王女多次在晚間一起進入同居的民宅,更有兩人晚間一起進屋、清晨再一起出門情形,可以認定兩人有同居情事。(情境照)

法官查出阿江與王女多次在晚間一起進入同居的民宅,更有兩人晚間一起進屋、清晨再一起出門情形,可以認定兩人有同居情事。(情境照)

2021/06/29 21:4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與已婚男子阿江有事業合夥關係的王姓女子,被阿江元配黃姓女子「抓包」在台南某房屋同居,元配還拍到丈夫與小三王女牽手、擁抱及丈夫吃水果的同1支叉子餵王女吃水果,黃女認為侵害其配偶權,向王女求償70萬元慰撫金。台南地院法官審認,兩人互動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應有的分際,考量元配與小三雙方的社經等條件,判小三敗訴、需賠15萬元給原告,可上訴。

黃女表示,她與阿江在2010年結婚,王女明知阿江是她丈夫,居然從2020年3月底起與阿江在台南1處民宅同居,兩人常同進同出,還曾在半夜裡牽手、擁抱,阿江曾以自己用來吃水果的1支叉子餵王女吃水果。之後,王女搬到另處民宅居住,阿江也跟著搬過去,兩人有同居、不當男女交往關係,侵害其配偶權,要向王女求償70萬元慰撫金。

王女辯解,在黃女告她之前,不知道阿江已婚,她與男方只是工作合夥關係,她住的房子成為公司辦公處所,阿江與員工常自由進出,但她沒有跟阿江同居,黃女以非法手段取得錄影畫面認為她與阿江有牽手、擁抱不當行為,並不足採;員工證人也未目睹她與阿江有同居關係。

台南地院法官審認,侵害配偶權行為性屬私密,舉證困難,基於利益權衡原則,原告有使用在公共場所取得證據的必要,以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目的,原告取得的錄影截圖、照片都是在公共場所拍攝,一般人得以出入;且黃女取證方法未侵害王女的人格權、也未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這些蒐證影像均具有證據能力,並非違法取證。

法官還查出阿江與王女多次在晚間一起進入同居的民宅,更有兩人晚間一起進屋、清晨再一起出門情形,可以認定兩人有同居情事。員工證人曾聽到王女喊阿江「親愛的」,兩人互動應是超友誼關係,這種情況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應有的分際,考量元配與小三雙方的社經等條件,判小三敗訴、需賠15萬元給原告,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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