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被預告」分手 向原配攤牌挨告辯遭男方欺騙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黃姓小三被已婚陳姓男消防員預告分手後,心有不甘,寄送2人合照、性感睡衣、衣服殘渣等向原配自爆姦情,卻在挨告後辯稱是被陳男所騙,並澄清要寄送對象是陳男。但士林地院依據對話紀錄認定小三侵害配偶權,且包裹收件人確實寫上原配非陳男,判小三並應賠償原配30萬元;可上訴。
原配主張,夫妻於2012年1月30日結婚,然而,小三與丈夫2020年5月透過臉書認識後,明知丈夫已婚,仍從隔月起多次與丈夫出遊並裸體共浴,直到今年1月丈夫預告分手引發小三不滿,便出軌證據寄給她;她見到當下內心如同晴天霹靂,心中痛楚難以言喻,因此向小三求償50萬元。
但小三解釋,當初她負責照顧陳男生病的小孩並耐心幫忙半年,卻被陳男花言巧語所惑,事實上陳男對她百般糾纏、花言巧語,且陳男身為公務員上班時間卻不務正業、墮職而罔顧百姓安全、違反風紀。
小三還說,陳男在通姦除罪化後要她安心繼續交往,她才會持續發生性關係,怎知她想要結束這段感情時,又被陳男恐嚇要將這段姦情告知她的小孩,她無奈繼續;小三並強調早已苦勸陳男回頭是岸,無奈陳男變本加厲,除恐嚇她的女兒外,也在網站上騷擾她的友人。至於為何寄東西給原配?她說是為了物歸原主給陳男才寄送。
士院依據小三證稱早知陳男已婚仍多次性交,並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今年1月間產生戀情,並多次出遊、裸露共浴及發生性行為等,認定小三侵害配偶權;另通姦除罪化僅涉及刑事部分,民事上仍屬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且小三在案發時為49、50歲間,並非懵懂無知的小孩,應當知道通姦將影響他人家庭和諧仍為之。
士院再根據2人對話紀錄,認為陳男並未傳送任何不得不發生感情與性交的言論,充其量僅能認定在感情發生過程中,陳男多次引誘小三,而小三無法抵抗誘惑進而侵害配偶權,另也查無恐嚇情事,又縱使陳男在公務上不務正業也與本案無關,最終判小三應賠償原配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