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現警方違法搜索 持毒騎士幸運「逃過一劫」
基隆市警方去年5月間,藉盤查李姓騎士的機車時,查獲22公克安非他命。基隆地院審理時,發現警方「違法搜索」在先,取得的證物皆無證據能力,判李無罪。(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警方去年5月間,藉盤查李姓騎士的機車時,查獲22公克安非他命;未料,基隆地院審理時,竟發現警方「違法搜索」在先,取得的證物皆無證據能力,判李無罪,讓李幸運「逃過一劫」。
李姓騎士去年5月間某日中午,騎車行經基隆市東信路時,被基隆市警二分局2警騎攔下,要求查看證件。
李配合出示證件後,被控同意警方搜索,打開機車置物箱供警方搜索,因而讓警方查獲22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與電子磅秤等證據,檢方據此將李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起訴。不過,法院審理時大逆轉,2警騎從攔車,到搜索李機車置物箱,全部違法。
判決指出,盤查李的柯姓警員、李姓警員對盤查李的理由竟出現不同版本;前者說李違規右轉,後者卻稱是形跡可疑。
法官因此搬出,李員、與柯員,是有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第6條、第7條「查明被臨檢人之身分」為目的盤查民眾,但只要民眾配合查驗,且無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警方就應該放行,不能再檢查民眾所攜帶的物品。
至於,李被控是在同意警方搜索下,警方才打開他的機車置物箱。但法官勘驗警方搜索當時的密錄器影像發現,警方在搜索李機車置物箱過程,未詢問李是否同意搜索,更未在搜索前製作同意搜索的筆錄,而是在搜索完後,在派出所內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整個搜索過程,違反自願同意搜索的要件,顯有瑕疵。
判決表示,2警員盤查過程違反搜索程序,不僅在沒有發現李有犯罪嫌疑情況下,即攔停盤查李,查驗李身分後,也未告知李得拒絕同意搜索,在未經李同意下,即逕行打開機車置物箱,任意檢查、翻動置物箱內的物品,濫用警察職權,違法搜索情節重大。
判決另指出,我國並非集權警察國家,為導正警方執行人員執法觀念,警員違法搜索所取得的22公克安非他命毒品、吸食器、電子磅稱等證物,均無證據力,判李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