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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獄友熟睡時口交 被告辯「我性向正常」

新北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B男3年6月徒刑,另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可上訴。(資料照)

新北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B男3年6月徒刑,另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可上訴。(資料照)

2021/06/02 15:3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間,B男趁監獄舍房舍友A男熟睡之際,把頭鑽進棉被口交,他因此被約談後,還以髒話辱罵A男,B男辯稱:「我性向正常,怎麼會對他做這種事」,新北地院不採信,依乘機性交罪判他3年6月徒刑,另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3月1日晚間9時許,B男見A男入睡後,先以手觸碰A男臀部,並將頭伸入他的棉被中口交,還撫摸他的生殖器;事後,B男因不當接觸一事被獄方人員約談,因而心生不滿,在舍房走道前,以手捶舍房瞻視孔,以髒話辱罵A男。

法院審理時,B男否認犯行,辯稱因案發前他對A男說教,對方因此不滿,才向管理人員指控他撫摸臀部,且「我性向正常,怎麼會對他做這種事」。

合議庭則認為,A男證述具體且一致,且2人亦僅因偶然在同一監所舍房執行,無其他利害關係或仇恨,監視器畫面亦可確認,B男有將頭部往下鑽入自己棉被當中,再往A男棉被方向前進至A男身體中間位置等情形。

合議庭綜合相關證據後判定B男有罪,斥責他未能遵守人與人相處分際,不知尊重他人性自主權,利用被害者入睡不知抗拒之際犯案,致被害者身心受有巨大衝擊,事後更以粗鄙言語辱罵對方,所為應予以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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