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夫 醫師娘自首判8年
林姓醫師娘縱火燒夫,但符合自首要件,獲判8年徒刑。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姓醫師娘自認長期被丈夫家暴,談離婚與小孩監護權時又沒有共識,竟趁丈夫熟睡之際,潑灑汽油點火導致丈夫一度命危,還潑及到未滿週歲的兒子。台北地院審結,考量醫師娘符合自首要件,今依殺人未遂罪判林女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起訴指出,這對夫妻2017年婚後育有未滿週歲的男嬰,但看似美滿的婚姻,卻因林女自認遭到家暴,多次要求離婚未果,雙方經常為此爭執。
2018年10月19日,夫妻為了小孩的監護權爭吵,林女氣得持寶特瓶到加油站買汽油,返家後發現丈夫正躺在床上睡午覺,當場灑下汽油,並拿起打火機點火,再跑出門到附近的文具店求救大喊:「發生火災啦!有一個小嬰兒在裡面!」
警消獲報趕往滅火,並將一家人送醫急救,丈夫全身多處2、3度燒燙傷,總面積達40%,林女手臂1度燒燙傷,男嬰也有擦傷,幸經急救後均無生命危險。
北院審理過程中將林女送精神鑑定,得知她青少年時期雖因憂鬱情緒求診精神科,但並未長期追蹤服藥,情緒也能維持平穩,再對比其學歷及生活發展史,顯示認知功能應無減損或減退狀況,因此,她縱火時並未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而沒有辨識違法的能力。
而林女同時涉犯刑法中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以及殺人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依殺人未遂罪論處。
北院指出,林女放火後隨即衝到住處樓下店家內,請店家幫忙報警,並在警消到場時承認放火的人是她,符合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但沒有證據證明她被丈夫家暴。
北院考量林女至今未與丈夫達成和解,另依北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已完成部分加害人處遇計畫,包含24週認知教育輔導及21週個別心理輔導,加上檢辯雙方、告訴代理人後,今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