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獵殺山羌獲特赦 法務部將通知東檢停止發監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獵殺長鬃山羊和山羌給母親吃遭判刑,總統府今發布特赦令,免除其刑之執行。(記者陳賢義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62歲布農族男子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獵殺兩隻「保育類動物」,被依違反槍砲罪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月確定。王光祿主張狩獵是原住民文化,聲請釋憲,但大法官7日做成的第803號解釋直指法律合憲,換言之,王光祿應入監服刑。惟總統府突於20日、就職周年時宣布特赦王光祿,法務部表示,收到總統傳來的特赦相關資料後,將通知台東地檢署停止發監。
「赦免法」第 7 條規定,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這邊指的主管機關就是法務部。法務部回應,目前尚未收到總統發布的特赦相關函文,待收到後,將製發證明給受赦免的王光祿,同一時間也會通知東檢,請檢察官停止並免除王光祿的發監執行。
槍砲罪原則禁止人民持槍,但例外許可原住民可持「自製獵槍」打獵,惟實務上對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認為狩獵的對象不包含保育類動物。王光祿當年未經許可持非自製獵槍,獵殺一隻長鬃山羊及一隻山羌(現已非保育類),歷經三審,都判決有罪,最後他聲請釋憲,但大法官7日認為法條多數合憲,王光祿應發監執行。
大法官會議討論激烈,多聚焦在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及環境保育兩個層次上,最後做成母法合憲,且全面禁止獵捕保育類動物的決議,只要求相關部會重新設計法條,讓原民可擁有更安全的自製獵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