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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把性愛照傳給前夫、友人 女被看光光崩潰報警

賴姓男子不滿被分手,把與前女友性愛照、裸照,利用手機通訊軟體傳給前女友前夫、友人,被法院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情境照)

賴姓男子不滿被分手,把與前女友性愛照、裸照,利用手機通訊軟體傳給前女友前夫、友人,被法院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情境照)

2021/05/08 22:59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賴姓男子不滿被分手,把與前女友性愛照與裸照,利用手機通訊軟體傳給前女友前夫、友人。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將賴男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不滿小美(化名)與他大吵一架後,在中秋節當天跟他分手,還把他趕出同居住處。

賴被分手後,認為2人同居期間,他不僅支付2人同居期間的生活費,還花錢照料哥哥的家人,僅因2人吵架,就把她趕出門外,實在太無情,越想越火,決定展開報復。

賴把前年2人還在熱戀時,在小美同意下,以手機拍攝2人在汽車旅館嘿咻的性愛照、小美裸露胸部與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等照片,透過臉書MESSENGER傳給小美的前夫與女性友人。

小美的前夫收到裸照後,告訴小美家人,小美得知性愛照遭親友看光光,崩潰向警方報案。

檢方調查後,將賴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起訴。

判決指出,賴男意圖損害小美的人格,使小美在親友面前「抬不起頭」,「無顏」見家鄉父老,除無濟於解決紛爭,反滋生更多衝突及問題,不僅無法挽回小美,更使小美視他為「恐怖人」,避而遠之,因此判處賴男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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