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偷酒罪責差很大!米酒免刑 威士忌拘役20天
米酒與威士忌。示意圖,非本案酒類。(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一樣是偷竊,偷米酒與偷威士忌下場不一樣!胡男闖入民宅偷喝半瓶米酒,罪行明確,但法官認為價值甚微,判決「免刑」;陳男在超商偷價值265元小瓶威士忌,被判拘役20天。
台東地方法院近日分別對2件竊酒案件做出判決。陳姓男子於民國109年7月間在台東市的全家便利商店內,將櫃架上的威士忌1罐放入口袋,僅持礦泉水及香菸結帳後離去;同年8月間同地點故技重施,被店員發現報警。
陳嫌於警詢坦承不諱,法官念其犯後坦承犯行,2次竊行各判15天,合併執行20天,得易科罰金。
另案,縱谷地區胡姓男子於民國109年10月某日,侵入鄰居住處廚房,竊取置於料理台上價值約20元之米酒半瓶,並當場飲用完畢,將酒瓶留在原處,經屋主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胡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侵入住宅所竊取之物,為已使用過之米酒半瓶,價值甚低。雖然以侵入住宅之手段行竊,但進入之場所為廚房,衡情此處之居住平穩安寧及隱私保護需求,一不如臥室、書房高,所以對被害人居住安寧之破壞程度,似屬輕微。
胡男有竊盗前科,且入侵民宅犯加重竊盗罪。但,法官認為胡男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最低處斷刑達有期徒刑7月,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處斷刑仍為有期徒刑4月,兩相對照,仍嫌刑責過重,亦即有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況,所以判決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