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頂樓養蜂螫傷鄰居 「不算危險動物」法官不罰
黃姓男子在公寓頂樓養蜂螫傷鄰居,但多數住戶都同意他養蜂且不認為蜜蜂是危險動物。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男子在公寓頂樓養蜂,同棟鄰居不慎被螫傷憤而報警,警方將黃男依違反社維法70條第一款「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送辦,但黃男拿出住戶同意書,法官也認同蜜蜂不是危險動物,裁定不罰。
判決指出,去年8月16日上午,蔡姓民眾因下雨導致其家中漏水,她到頂樓平台查看漏水點時,被黃男養在公寓頂樓的蜜蜂螫傷,蔡不滿黃男在公寓飼養危險動物還害她被螫傷送醫,憤而報警提告。
警方到場後,確認黃男確實在公寓頂樓頂樓水塔上方處,以帆布及蜂箱飼養蜜蜂(西洋蜂即義大利蜂) 並任其紛飛,因此將黃男依違反社維法70條第一款「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送辦,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罰1萬2千元。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黃男表示自從蜜蜂螫傷鄰居後,他已將蜂箱全數移除,不會再有蜜蜂螫傷鄰居的可能性,且他還拿出除了被咬傷的蔡姓住戶外,其餘全體住戶同意他繼續在頂樓飼養蜜峰的頂樓使用同意書,法官也認為,既然大多數住戶都認同黃男所養的蜜蜂不是危險動物,因此不適用社維法70條規定,裁定黃男不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