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嗆「押你到山上」 男持刀刺死仇家判刑8年定讞
簡男持刀攻擊江男,致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新北地院一審依依傷害致死罪將簡男判刑5年10月,高等法院二審改判8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確定要關8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鶯歌區從事擺地攤的男子簡士傑,與江姓友人本來就有嫌隙而口角糾紛,前年12月間,江男又嗆說,要對簡男和其女友不利,「要把你們押到山上」,簡男得知後氣炸,持戰術短刀攻擊江男,致江男左手臂中刀,左側肱動靜脈血管斷離,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新北地院一審依依傷害致死罪將簡男判刑5年10月,高等法院二審改判8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確定要關8年。
判決指出,時年64歲江男與49歲簡男原本就有糾紛,2019年12月2日晚間,江男聽聞黃姓男子準備到簡男住處討債,遂陪同黃前往,在樓下巧遇簡男的女友,就叫她打電話請簡男下來,並嗆說:「要找人把你們帶到山上」。
簡男接電話獲知後氣炸,隨即拿2把折疊刀、1把戰術短刀下樓,嗆聲「誰要押我走?是你要找人把我押走?」並出刀攻擊江男,江男的左上臂中刀,左側肱動靜脈血管斷離,大量出血,因出血性休克死亡,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簡男。
新北地院審理時,簡男否認殺人,只承認犯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合議庭判定,江男左手臂中刀,確為簡男故意所為;但2人並無重大仇怨,衝突主因是江男對簡男不滿,並揚言要把他押上山,簡男受刺激後持刀發動攻擊,參酌其下手情形、攻擊部位與下手輕重等,認定簡男意在傷害江男,沒有殺人犯意,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論處,考量符合自首給予減刑,輕判5年10月。
高院二審仍認定是傷害致死,依據證人證詞,簡、江2人並不熟識,雙方因簡男的女友才相識,交情普通,簡男聽說江男會背後講他壞話而心生不滿,即使案發前有口角衝突,但尚不致於萌生殺意,且殺傷處為手臂,簡男未能預見可能致命,江男倒地後,簡男也有請女友趕快報警叫救護車,更證明他無意殺人。
但高院認為簡男不符合自首,因為警方到場後,簡男的女友、在場的2名友人已將簡男刺傷江男的情況告知警察,簡男隨後自承犯案,只能算偵查時自白,不算自首,因此改判8年。案經上訴,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