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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收簿手」賺千元判刑1.2月 平均賺1元代價入獄10小時

台中地院判處李男1年2月徒刑,他平均賺1元代價是蹲10小時苦窯。(資料照)

台中地院判處李男1年2月徒刑,他平均賺1元代價是蹲10小時苦窯。(資料照)

2021/03/30 19:3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案發時僅18歲的李姓年輕人,前年底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拿取被害人存摺的「收簿手」,去年1月他接獲上級指示,到超商拿楊姓被害人的存摺,賺得1000元,卻被警方查獲,台中地院認為,李男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騙的加重詐欺罪共犯,破壞社會秩序與人際之間的信任,可處1至7年徒刑,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有悔意,判處徒刑1年2月,可上訴,他平均賺1元,代價是蹲苦窯約10個小時又12分鐘。

判決書指出,李男在2019年11月加入代號「蠟筆小新」的詐欺集團,負責到超商領取被害人存摺包裹,亦即俗稱的「收簿手」,該詐欺集團去年12月30日於臉書上刊登求才廣告,楊姓女子接洽時,騙徒謊稱薪水3萬3000元,但要把存摺與金融卡寄到統一超商,楊女受騙寄出後,2020年1月13日,詐欺集團指示李男領取存摺包裹,並給予1000元酬勞。

同一時間,龔姓民眾接獲詐欺電話,受騙23萬元,其中7萬元匯入楊女帳戶,立即被提領一空,警方透過監視器查獲李男,但無法進一步查到李男的上游,檢方依加重詐欺罪起訴,刑法339條之4規定,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行騙,處1至7年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定李男是詐欺集團的共犯,法官批評李男,正值青壯年,卻不思正當工作,價值觀念嚴重偏差,導致無辜的人受害,破壞社會秩序,影響人際之間的信任,但考量他犯罪時僅18歲,被逮捕後坦承犯行,據此判刑1年2月,1000元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李男僅賺到1000元,被判刑1年2月,平均賺1元的代價,是入獄10小時又1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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