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溫度「-18度」卻錯填「+0.0度」 員工遭開除興訟法官拒挺
北院認為,林員誤將「-18度」全程運送,依「溫度:+0.0度C」運送,導致公司重大損失並影響公司商譽,作錯後的態度也不佳,因此公司解僱有理,駁回林員請求。(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原受僱合縱聯運公司的林員,由於託運貨物未按客戶指示設定「-18度」全程運送,僅依「溫度:+0.0度C」運送,造成貨物全部腐敗變質,並經海事公證人確認貨損導因於未依適當溫度保存運送,導致公司損失300萬元,林員因此遭解僱。林員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復職;台北地院認為,林員疏失導致公司重大損失並影響公司商譽,作錯後的態度也不佳,因此公司解雇有理,駁回林員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員1999年4月2日起受聘公司,擔任貨物出口安排職務,月薪5萬8千元;去年4月15日,林員因未依客戶指示,以零下18度溫度保存運送,導致貨物腐敗變質全損,也使公司損失約300萬元,林員故被依勞基法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規定解僱;林員不服,提告要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公司解釋,去年2月底,公司接到美國紐約分公司通知,指貨物託運貨物未按客戶指示設定零下18度全程運送,造成貨物全部腐敗變質,經海事公證人確認貨損導因於未依適當溫度保存運送;經調閱託運單確認是由林員負責,可見是林員疏於確認,便傳送訂艙確認書,導致公司僅以以0至4度一般冷凍櫃保存。而公司為挽救商譽,也立即協助客戶再次出貨。
公司也說,林男服務近21年,身為公司最資深的貨物出口安排操作人員,常因個人疏失導致公司受損,並流露出一副事不關己態度,檢討報告交差了事,不見改善勞務品質成效,且以往林員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司損失已既往不咎,但這次則造成公司資本額近二分之一實質虧損,因此,林員因職務上過失造成公司重大虧損,因而被終止勞動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北院認為,託運客戶是長期合作對象,林員曾有操作相同貨載的經驗,確實知悉該客戶貨載需求均為「-18度」,林員這次卻記載成「溫度:+0.0度C」,因此採信公司所說,林員當下應能知悉且有告知應以冷凍櫃零下18度運送貨品,卻疏於未正確記載於確認書等。
北院指出,林員導致公司遭託運客戶求償而支付鉅額賠償金,也損及商業信譽,其所為自屬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且事發後,林員還說已對船公司安排零下18度等語,並否認有參與檢討會議且出具任何檢討報告的改進作為,可見林員處事態度已嚴重破壞勞資間信賴關係,難以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的懲處手段而繼續雙方僱傭關係,駁回林員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