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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取締超速標誌放「快慢車分隔島」 法官:不明顯,撤罰

警方取締超速時,把警告標誌放「快慢車分隔島」,被法官認定標誌不明顯,「有悖行政行為誠實信用原則」,撤銷這張罰單。(翻攝Google地圖)

警方取締超速時,把警告標誌放「快慢車分隔島」,被法官認定標誌不明顯,「有悖行政行為誠實信用原則」,撤銷這張罰單。(翻攝Google地圖)

2021/03/09 14:17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73歲莊姓老翁超速被警方開單告發,他認為警方把取締超速的警告標誌放在快慢車道分隔島,他根本看不見,於是提告替自己爭權益,法官也認為,警方放置的標誌位置不明顯,「有悖行政行為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撤銷這張超速罰單。

判決指出,去年3月21日下午3點多,莊姓老翁開車行經小港機場前中山四路與金福路口時,該路段限速60公里,莊翁車速84公里,超速24公里,被員警開單告發,處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陳翁不服,認為自己曾被開過5次超速罰單,開車很小心,很少會超速,且他年紀已73歲,員警執行取締超速勤務時,把警告標誌放在快慢車道分隔島,他根本沒看到警告標誌,因此認為警方取締超速時取巧,提起行政訴訟替自己爭權益。

高雄地院審理時,員警澄清,指中山四路南北向快車道各4線車道,車流量大且來往車行速度快容易發生車禍,員警在取締超速駕駛時,提早把警告標誌放在距離150尺遠的地方,已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舉發程序並無任何違誤之處。

法官審理時,檢視當時舉發照片,發現員警把超速取締的警示牌面,放置在中山四路快慢車道分隔島的路燈桿上方,而當時莊姓老翁行車在左側內線快車道上,距離分隔島還有3個車道,警方放置標誌確實會讓行駛在左側內側車道的駕駛人,不易查覺前方有員警在取締超速,因此認定員警「有悖行政行為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撤銷這張超速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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