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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種村碧君二審判4年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調查未詳盡,對於種村提供發票的目的認定尚有疑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資料照)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調查未詳盡,對於種村提供發票的目的認定尚有疑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資料照)

2021/02/24 11:2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女性友人、貴婦團成員種村碧君,被控提供135張發票給吳淑珍去核銷詐領國務機要費542萬元,法院一、二審都認定她是貪污幫助犯,判刑4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調查未詳盡,對於種村提供發票的目的認定尚有疑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具有日本國籍的種村碧君,原名李碧君、李淑雅,是杏林新生製藥、瀛得投資公司負責人,檢方2009年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發現種村碧君提供吳淑珍135張發票,助吳淑珍持這些發票核銷申領國務機要費542萬元,另案起訴種村。

一審北院審理時,種村碧君辯稱,她以為發票是捐給公益團體兌獎,不知被拿來作為其他用途,檢方認為種村是詐領案共同正犯,但法官認定她是幫助犯,依「連續幫助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她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二審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種村上訴三審。

最高院審理後認為,證人金生儀鐘錶公司陳政信的證詞前後矛盾,且陳政信既然有管道可以直接將發票交予總統府,並且隨時都能以電話通知時任玉山官邸總管陳慧遊領取發票,豈須再透過種村轉交發票?

且,種村對她的友人李慧芬、陳辜美貴、李青蒼,都沒有說她索取的發票是要提供總統府使用,但和她沒有私交的陳政信卻說,種村對他說發票是要給總統府,是否符合常情,仍有疑慮。

最高院認為,種村所提供的發票,難以認定有一定的提出標準,是否足以推論她有事先過濾選擇,以符合吳淑珍申領國務機要費所需,尚有疑問;此外,二審還有部分附表的金額與發票金額不符,且犯罪事實欄認為種村是扁、珍的幫助犯,理由欄卻寫她是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的幫助犯,認定前後矛盾,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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