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小年夜撞牛肇逃案 車主飼主互不提告 警:仍要依法告發
牛遭撞倒地。(警方提供)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小年夜(10日)一頭牛在屏東縣台一線新潮州大橋北上車道遭撞倒地,當時車主揚長而去,經警調閱監視器,通知到案說明,車主、飼主雖互不提告,但內埔警分局仍依道交處罰條例告發。
內埔分局表示,萬巒所轄區10日凌晨發生一起人牛交通事故,牛雖未被撞死,但頭部重創,由吳姓飼主聯絡業者載送屠宰場處理。案經該所調閱監視器,通知林姓車主到場。林男表示,當時牛突然衝出道路,他來不及反應,左車頭與牛頭對撞,見牛癱倒在地,一時心懼,遂駕車離開。
車主也表示,雖自小客車板金凹損及引擎嚴重受損,已無法再使用,但因離開案發現場,未即時處置,深感有錯。吳姓飼主則表示,林男身體無傷,實屬大幸,對於未善盡圈養致「牛逛大街」,自知理虧。最後因雙方互不提毀損告訴及求償,調解成立。
警方表示,雖雙方互不興訟,圓滿處理,但內埔警方對於吳姓飼主疏縱禽畜在道路上奔走,妨害交通;林姓車主肇事,雖無人傷亡,但未依規定處置,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摯單告發。
車主部分,依道交處罰條例§62第1項「肇事,無人傷亡而未依規處置」,可處1000至3000元;飼主部分,道交處罰條例§84「疏縱禽畜道路奔走」,可處300至600元。
內埔分局長蔡耀順宣導,該分局轄區多有從事畜牧工作業者,畜養各類動物應善盡馴養責任,避免出入人車使用之道路,影響用路人權益;另呼籲用路人發生交通事故,應負採取必要措施、報告警察機關及不得駛離現場等義務。
撞到牛的車子也受損。(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