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大副教授質疑升等被打壓挾怨誹謗 檢方建議從重量刑
嘉大劉姓副教授質疑升等被打壓在網路PO文表達不滿,此舉涉觸犯加重誹謗罪被起訴。(資料照)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大學外國語言學系劉姓副教授,因懷疑她升等教授申請未過,是因時任系主任張女從中作梗,前年8月在臉書社群發布標題「嘉義,大學屠宰場」長文,並將文章印製成冊在校慶時發送,張女認為劉女憑空杜撰不實情節,向嘉義地檢署提告,劉女否認犯意,但檢方偵查後,認為劉女所為觸犯加重誹謗罪嫌,今天提起公訴,並從重量求處7月以上有期徒刑。
起訴書指出,劉女(45歲)經嘉大教評會認定,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2017年2月未通過升等申請,劉女自2019年8月中旬起,在臉書「嘉大聯誼會」社團,陸續發布標題為「嘉義,大學屠宰場」長文,內容指 「某女老師全憑主觀好惡任事,態度尖酸刻薄、濫用職權、結黨營私、打擊異已,對其施加職場霸凌…」。
同年9月,劉女將上文印製成冊在嘉大教學研討會場外發送,10月在「嘉大聯誼會」撰寫補充增訂「嘉義,大學屠宰場」內文,後來更在校慶時發送增訂版長文,強調她在申請升等過程,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張女認為劉女所撰寫、散布「嘉義,大學屠宰場」內文純屬子虛烏有、憑空杜撰虛捏不實情節,對其人格、名譽產生重大損害,致須長期承受莫大恐慌及壓力,因而提告。
劉女在檢方偵查時否認犯意,提出文章內容屬她個人意見表述,而本案黑函事件,確有其事,該事件本身,屬可受公評之事,她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個人看法,為言論自由保障範疇,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不罰要件。
但檢方認為劉女否認犯行,且犯後態度不佳,認定劉女涉犯刑法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嘉大回應,張女與劉女因此事件進入訴訟程序後,該校各級教評會於處理劉女學術倫理案或升等案時,張女皆已迴避,未再參與討論及審議,學校在程序面均依教育部及該校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審議,進行正當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