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父打死11月女嬰 殺人罪判刑18年定讞
莽父殺死11月女嬰判刑18年定讞。(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24歲林姓男子,前年4月因家庭開銷問題和家人吵架,11月大的小女兒又哭鬧,他竟情緒失控重捶女兒頭、胸部要害致死,一審依家暴殺人罪將他判刑18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妻子也幫丈夫求情,認為他是失手,但法院仍認定林男重擊毫無抵抗能力的女嬰腦門,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仍依殺人罪判刑1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等法院審理時,林男堅稱是為了教訓哭鬧的女兒而失手,從未想過要打死小孩,「沒想到會這麼嚴重」,對於鑄下大錯相當懊悔,請求以「傷害致死」罪從輕量刑,林妻和林男父親都當庭請求法官考量林男還有2個5歲、4歲的女兒,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決指出,2019年4月23日,11月大的女嬰因失去呼吸心跳被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起初以為是20歲母親疏於照顧,女嬰從床上滾下造成頭部重創,但檢察官及法醫相驗後發現,女嬰頭、胸部有多處外傷併顱骨骨折導致內出血,心臟及肝臟也有挫裂傷,死因為多器官損傷及出血性休克死亡,疑遭外力重擊致死。
林男到案供稱,案發前一天才因開銷問題與家人爭吵,隔天返家後仍為錢心煩,又聽到女兒哭鬧聲,一時氣憤無法控制情緒,徒手捶擊女兒頭部及胸口,大女兒也目睹證實「爸爸用腳踢妹妹的手、腳、肚子」,桃園地檢署依家暴殺人罪起訴林。
一審桃園地院依家暴殺人罪判林男18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為,林男雖然辯稱是因情緒失控、未拿捏力道,沒有要打死女兒的主觀意思,但林男明知女嬰只有11個月大,毫無反抗或閃躲能力,更無力承擔重捶,林卻仍持續出手捶打女嬰頭部、胸部要害,已有對兒童犯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且已是家暴累犯,因此依殺人罪判刑1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