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角文創設計師帶圖跳槽侵著作權 鼎泰豐判賠2萬元確定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享譽國際的知名台灣小吃「鼎泰豐」,被寶來文創公司指控,顏姓女設計師離職跳槽至鼎泰豐,抄襲由寶來文創開發的「鼎仔」、「飛鳥」Q版商標,用以印製明信片,侵犯著作財產權,提告求償370萬元;智慧財產法院二審認定2圖樣的著作財產權屬寶來文創所有,判鼎泰豐與董事長楊紀華、顏女,應連帶賠償2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法院最終認定,寶來文創對於2圖樣著作,只擁有「著作財產權」,並未享有「著作人格權」;寶來對於鼎泰豐重製「鼎仔」申請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已超過侵權求償的請求權時效,鼎泰豐此部分免賠;但印製明信片方面,則構成共同過失侵害「著作財產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寶來文創指控,先前與鼎泰豐簽約合作,由寶來設計「包仔」、「鼎仔」等Q版圖像,供鼎泰豐開發文創商品,雙方解約後,寶來負責商品設計的顏姓員工2011年跳槽至鼎泰豐,並以當中的「鼎仔」、「飛鳥」圖樣,設計製作一系列的鼎泰豐紀念明信片,並將「鼎仔」登記為商標。
寶來文創認為鼎泰豐和顏女的侵害行為出於故意,惡性重大,應增加賠償金額,且事發後毫無悔意,還對外顛倒是非,致使寶來文創和負責人徐華文屢遭外界嘲笑、身心受創,要求鼎泰豐登報道歉還他公道。
鼎泰豐和楊紀華反駁,鼎仔、飛鳥2圖的樣式簡單、沒有特色,缺乏原創性,普遍存在於醬料碟,應不受著作權法保障,公司也不知顏女的設計圖樣時有沒有抄襲舊東家;顏女辯稱,她在寶來工作期間所繪的「鼎仔」尚未完成,在職時寶來也未採用,她離職後,寶來從她電腦找到她畫的草稿圖來提告,自認只有過失;被告3方都主張明信片的利潤低微。
智財法院認為,寶來提出的鼎仔、飛鳥圖樣有站姿、休息等各種表情姿勢,具備創作者的思想和情感表現,認定是具有原創性的智慧財產,應受著作權法保障,寶來文創擁有著作財產權。
法官考量明信片並非鼎泰豐的主業,銷售量也低,最後判鼎泰豐與楊紀華、顏女3人應連帶賠償2萬元,其餘請求金額因太晚提告,逾2年的請求權時效而免賠,也不須登報道歉。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