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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爆醫師前男友「愛約炮」 涉私德判拘役50日確定

高等法院考量陳女爆料的內容涉及鄭男私德,無關公益,且鄭男也不是公眾人物,因此判陳女拘役50日,可易科5萬元罰金確定。(資料照)

高等法院考量陳女爆料的內容涉及鄭男私德,無關公益,且鄭男也不是公眾人物,因此判陳女拘役50日,可易科5萬元罰金確定。(資料照)

2021/01/10 11:5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女教師與任職三軍總醫院的鄭姓醫師有感情糾葛,3年前她開記者會怒批鄭男「約炮、愛網路交友」,還提到她被當作「洩慾工具」,因而被鄭男提告加重誹謗;高等法院考量陳女爆料的內容涉及鄭男私德,無關公益,且鄭男也不是公眾人物,因此判陳女拘役50日,可易科5萬元罰金確定。

這起糾紛發生於2018年9月6日,陳女召開記者會爆料,自稱被鄭男當成洩慾的工具,她還上談話性節目,訴說她因鄭男未婚生子,連她坐月子時都還配合鄭男的性需求,鄭男卻不滿足,還上網交友約炮。

當時媒體曾致電詢問鄭男的回應,鄭男則發聲明反咬陳女,指她早在18歲就生下孩子,自己被陳女欺騙感情;陳女不滿鄭男的說詞,控告鄭男妨害名譽,不過士林地院認為,鄭男與陳女曾交往,鄭男為了回應陳女在記者會爆料的內容,才揭露陳女有小孩,其目的是替自己辯護及保護名譽,因此判鄭男無罪。

事後鄭男不滿陳女召開記者會爆料2人之間的私事,也反控陳女加重誹謗;一審考量鄭男不是公眾人物,縱使鄭男有違反道德的疑慮,但事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認定陳女向媒體爆料鄭男的私德,已損及鄭男的名譽,因此判陳女拘役50日,陳女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律師丁昱仁表示,根據刑法310條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或傳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不過若能證明所述內容為真,則不罰,但如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會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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